如何打官司
1.什么是打官司? “打官司”就是“訴訟”一詞的俗稱,而“訴訟”則是法律上的專門術語。訴訟是指當國家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由依法享有起訴權的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當事人向國家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由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對爭議的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專門活動。在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會產生一定的糾紛,這種糾紛一旦達到一定的程度,就會出現“訴訟”,即“打官司”的現象。“官司”從性質上分,主要是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種。 2.什么是民事官司? 民事官司即民事訴訟,是指當事人之間因民事權益矛盾或者經濟利益沖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在雙方當事人和其它訴訟參與人參加下、由人民隊院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經濟案件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特殊案件活動,這種活動必須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 3.什么是刑事官司? 刑事官司,是刑事訴訟的俗稱,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它訴訟參加人的參與下,依照法定程序,為揭露犯罪,證實犯罪,懲罰犯罪而進行的活動。 4.什么是行政官司? 行政是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管理過程中的活動。行政官司,是解決行政糾紛的一種法律活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公務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動。俗稱“民告官”的官司。 (1)被告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或是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權的組織,故行政官司的被告是恒定的。 5.打官司為什么要交納訴訟費?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經濟、海事和行政訴訟時,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一定數額的訴訟費用。打官司為什么要交納訴訟費用?這是因為:第一,民事、經濟、行政糾紛案件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個人之間相互發生的權益和是非之爭,為解決這些糾紛,必然要花費一定的精力、財力。為解決少數人的糾紛,其所需費用不能國家財政開支,轉嫁到全體人民頭上,所以由當事人承擔是合情合理的。第二,收取訴訟費用有利于通過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并舉的方法,教育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防止一些人濫用訴權,以減少訴訟。第三,收取訴訟費用,還可以使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增強法制觀念,使敗訴后要承擔訴訟費用的當事人提高法律意識。第四,在涉外訴訟中,收取訴訟費用還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總之,收取訴訟費用,符合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既可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于國于民都是有利的。 6.什么是原告? 原告是指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其參加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原告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第二,必須是具有民事權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第三,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通知其參加訴訟。 7.什么是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案件的處理結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申請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到原告與被告業已開始的訴訟中來的地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①與本人有利害關系。②訴訟已經開始,由自己申請或者法院通知參加到原告與被告之間進行的訴訟中來。③參加訴訟是為維護自己的權益。 8.什么叫起訴? 起訴,就是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任何案件的訴訟程序,必須有起訴這一訴訟行為。沒有起訴,各種官司也就無從打起。 9.什么是立案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收到訴狀或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l0、什么是民事訴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當事人除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外,原告提起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如3個被告提供3個副本。 11.什么叫答辯狀? 答辯狀就是被告方在接到原告起訴狀后,針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提出同意、反駁或反訴意見,在法律規定時間交給法庭,作為對起訴狀的一個答復。 12.什么情況下可申請回避? 所謂回避,是指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同案件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或同案件有實際利害關系的,便不得參與本案辦理的一項制度。 13.什么是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雙方當事人共同享有的訴訟權利。所謂辯論,就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通過舉證、答辯、陳述意見、申訴理由等訴訟手段,維護自己的主張,保護自己的利益。 14.什么是上訴?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于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和裁定不服,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定期限內,依法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審判的訴訟行為。上訴這一特定的訴訟行為,是以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為前提的。我國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法部賦予了當事人這一訴訟權利。其中民事、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在接到判決書的第2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定的,可以在接到裁定書的第2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刑事案件中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5日。
申訴,是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提出重新審理請求的一種行為。它必須發生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并且認為該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時才能提出,申訴期間,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16.什么是反訴? 反訴是一種特殊的起訴形式,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中,被告把本訴的原告作為被告,自己作為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和本訴有聯系的一種獨立反請求。它同樣按起訴的程序和方式提起。反訴的一個特點是被告沒有從程序或實體上去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而是通過提出反請求使原告的權利全部或部份失去作用,甚至可以得到新的合法權益。這利于法院合并審案。 17.什么是管轄異議? 所謂“管轄異議”,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對本案行使管轄權的意見,目的是排除該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內向該法院提出。” 18.什么是證據? 打官司中的證據即是訴訟證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能證明案件客觀真實情況的根據。證據同時具有三個主要特征:一是客觀性,即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二是關聯性,即必須與待證的事實有聯系;三是合法性,即它們的取得必須合法。證據又分為:書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有責任提供證據。”可見,打民事官司,當事人有舉證責任。 20.什么是一審?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基礎程序稱為一審。是人民法院審判程序的基礎。是人民法院第一次解決當事人權利義務爭議的訴訟程序。 21.什么是二審? 二審,是指上一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就下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和裁定,在其未發生法律效力前,對案件的審理程序,第二審、因當事人的起訴而開始,所以二審也稱上訴。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判,故二審也稱終審。
再審,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認為確有錯誤的,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 23.當事人有哪些訴訟權利? 為保障訴訟活動得以合法、有效地開展國家在訴訟法中,對訴訟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的權利作了明確規定。 24.什么是公開審判? 公開審判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原則,是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所確立的一項共有原則。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各類案件時,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這包括:①開庭的時間、地點公開、案由公開、法庭調查和辯論公開、法庭筆錄公開;②人民法院宣告判決、裁定一律公開進行;③允許廣大公民旁聽,允許新聞媒介向社會公開報道。 25.什么人可以旁聽案件審理,什么人不能旁聽? 依法公開審理案件,公民可以旁聽,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經人民法院批準的未成年人除外。
根據法庭場所和參加旁聽人數等情況,需憑旁聽證旁聽的,旁聽人員應持人民法院制發的旁聽證進入法庭。 27.什么是法院調解? 法院調解是一種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通過說服和疏通,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從而解決民事糾紛的民事訴訟活動,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所進行的一種訴訟活動,也是結案的一種方式。 28.什么情況下調解可以反悔? 這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29.什么是撤訴? 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裁判前這一段時間內,原告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的行為。撤訴分為兩類:一類是原告主動要求撤訴;另一類是法院根據原告中途退庭等表示,作撤訴處理。 30.什么是延期審理? 延期審理,是指在法院決定開庭或開庭審理案件時,因為發生了法律規定的一些情況,而推遲審理案件時間的訴訟制度。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31.什么是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中,在一方當事人未到庭陳述、辯論的情況下,依法所作出的判決。
送達,是指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將訴訟文書送交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送達具有以下特點: 33.什么是執行? 民事官司中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強制拒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履行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的一種訴訟活動。 34.什么是執行中止? 執行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開始后,因發現某一種特殊情況而裁定停止執行程序,待造成中止的情況消失后再恢復執行程序。 35.什么是執行和解? 執行和解,是指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就執行標的物的一部或全部自動協商,自愿達成協議,從而結束執行的程序。 36.什么是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對于民事案件在立案前或受理后,由于緊急情況,為保證將來的生效判決得到全部執行,而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采取的臨時性強制措施。 37.對行政機關的哪些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法院起訴? 《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規定有以下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爭議時,相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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