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件按下列原則管轄: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經法院解決的非訴訟法律事務,由申請人所在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對同一案件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先接受申請的援助中心管轄。